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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责令限期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的公告

日期:2025-11-21 18:32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手续:(二)歇业;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中的情形的,应当主动办理注销。未主动办理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在发现其符合注销情形后通知其在2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请附件中医疗机构,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我委将依法予以注销。

附件:限期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