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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12-19 14:3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49号

北京亿润我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元元;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1号楼6层709;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7N61591J)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在针对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西路1号院-1号楼1幢2单元1704房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中,未按照规定实名从业(未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从业人员信息卡号)。

上述事实有《复核情况说明》、《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8月28日,本机关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公司在责改期内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也未联系执法人员说明整改情况。截至2025年10月9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也未联系执法人员说明整改情况。截至2025年10月17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也未联系执法人员说明整改情况,证实你公司逾期7日以上仍未在所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从业人员信息卡号。

经复核确认,你公司逾期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2200B050)的要求,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公司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5年12月16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一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3室

联系人:胡江华、刘楠

联系电话:64180182

邮政编码:10002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