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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12-19 14:31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33号

北京平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连顺;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206号楼2层201内217;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5QPX40)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在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北岗东路2-4-1-1702房屋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中,未通过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复核记录》《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025年8月14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你单位逾期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100B060)的要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5年12月16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0室

联系人:郭伟杰、杨静

联系电话:64180168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