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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12-19 14:35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63号

北京金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本单位内部移送针对你单位就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405号楼1601室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中涉嫌未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胜春;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15层2单元221808;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2571674)就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405号楼1601室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中未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复核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规定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其提供服务而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本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规定内容: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提交登记备案的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100B010基准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可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6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7室

联系人:刘之昆 、刘惟祎

联系电话:64180192

邮政编码:10002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