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2号
北京江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萌萌;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1号楼3层303;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80R298)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作为北京市朝阳区鸿博家园四区1号楼、2号楼、3号楼地下一层普通地下室的出租人,使用该普通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未依法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复核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0月17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核,经复核确认,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使用上述普通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19300C020)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3万元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1月15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0室
联系人:郭伟杰、杨瑞峰
联系电话:64180168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 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