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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1-22 17:23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67号

北京日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白玉;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4-5层1单元503;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QM4L74)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在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农场六号井34号楼6门662房屋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未向所在地的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复核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2025年10月11日,本机关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单位在责改期内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也未联系执法人员说明整改情况。2025年11月25日,我局房屋租赁管理科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今未向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2025年12月3日,我局房屋租赁管理科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逾期7日以上仍未向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经复核确认,你单位逾期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200B040)的要求,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单位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1月21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一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1室

联系人:艾伯娟、孙岩振

联系电话:64180180

邮政编码:10002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