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293号
北京中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司某就北京市朝阳区康营家园小区14区5号楼3单元1104号房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你单位在该合同解除后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具体金额为4650元)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7月1日,我局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制发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7月31日送达,要求你单位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不履行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依法告知你单位以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对你单位作出的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二十五万元罚款。
履行方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其本人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前往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缴款书,并按照缴款书规定的时限和缴款金额到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2.你单位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京建法罚(朝建)字[2023]第59029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7室
联系人:刘之昆、刘惟祎
联系电话:64180192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2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