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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2-02 16:11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63号

北京金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胜春;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15层2单元221808;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2CUL92)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在针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405号楼1601室从事租赁业务中,未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复核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2025年11月3日,我局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朝房)字[2025]600088号),于2025年12月3日送达,要求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并接受复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但执法人员无法联系该单位,你单位也未针对住房租赁备案行为提供近期签订合同的备案证明。

鉴于你单位责令改正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但执法人员无法联系你单位,你单位也未针对住房租赁备案行为提供近期签订合同的备案证明,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100B010)的要求,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单位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2月2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二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7室

联系人:刘惟祎、刘之昆

联系电话:64180192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