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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4-20 11:59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改(朝建)字[2026]第590024号

昱耀星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 作为精装修专业分包单位承建了位于北京市建国路乙108号的航华科贸中心A1、A2楼内装修及外立面装修工程,并与北京艾美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西塔室内天花及墙面刮腻子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公司,截止目前已完工。北京艾美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劳务),你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于2026年05月30日前改正该行为。

具体改正内容及方式:依法依规签订承发包合同。

告知事项:

1.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应于改正当日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向行政机关报告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方式等情况。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提交整改报告时间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如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朝建)字[2026]第590024号),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朝建)字[2026]第59002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3号

联系人:刘巳正、吕佳豪 联系电话:8564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