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6]第600007号
北京众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本单位内部移送针对你单位就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1单元2006房屋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迪;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5号楼5层501;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EB9X7Q9M)就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1单元2006房屋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未按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复核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内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本机关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规定内容: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36900C030基准内容: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6]第60000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7室
联系人:刘之昆 、刘惟祎
联系电话:64180192
邮政编码:10002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